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,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。
根据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》规定,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在35℃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℃以下时,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强制性津贴。该津贴属于工资性质,需纳入企业工资总额并计入企业成本。
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性质,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是否发放;而高温津贴是法定支付义务,二者性质不同。例如北京市规定,室外作业人员每月高温津贴不低于180元,室内作业人员不低于120元,均计入工资总额。
各地具体标准由省级人社部门制定,例如湖北省明确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范畴。若用人单位以福利形式替代或降低标准,均属违法。